1.公司可以員工欠卡債為由,要求欠卡債的員工主動離職嗎?
2.如果發佈公告,要求欠卡債的員工主動離職嗎,是否與現有法令觝觸?
雇主不能以勞工積欠卡債而認為:
一、「催討人員追討債務對原告(按指勞工)造成極大之心理壓力,並影響其工作精神及情緒,且因被告公司工作生產場所內設置有生產設備及搬運機具,具有潛在危險性,若原告工作未能專注,除影響生產品質外,對原告及其他作業人員也構成潛在職業災害危險,並造成管理人員莫大的管理困擾及沈重的心理壓力,故被告若繼續與原告維持僱傭契約關係顯有困難。」或認為
二、:「原告積欠銀行債務,導致各銀行採取強制執行程序收取債權,因原告在被告任職獲有薪資,各銀行乃透過法院要求被告將原告的部分薪資直接分配於各銀行,被告為處理每一筆執行命令送達被告後,各部門均需耗費時間及人力處理因法院執行命令所衍生的人員管理、扣薪、人事懲處等作業程序,因此造成被告公司管理成本異常增加。」而解僱勞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裁定參照)
當然,雇主也不能以勞工積欠卡債為由要求勞工主動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