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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不符自住優惠稅率應補徵地價稅
2011
08/15
20: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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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20: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近年來該局均會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報章雜誌、發布新聞稿或各類活動加強宣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廣泛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惟經清查發現仍有部分的民眾不諳法令規定,於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時,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改課,致遭補徵5年的地價稅差額。

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戶籍不要任意變動,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否則,縱使仍居住該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疑問,請撥打查詢專線06-9279151分機245、246、248洽詢。

上傳時間:2011-08-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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