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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之自用車及計程車均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2011
08/23
21:23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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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3 21:23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業於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日生效,依該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因此,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自94年12月2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其所有專供使用之自用車則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檢具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私章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上傳時間:2011-08-2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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