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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催繳繳納期限至8月31日止
2011
08/25
21:40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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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21:40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針對96年至100年各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之車輛,已於7月初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另行寄發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各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務請就近至各銀行、合作社、農會及其他金融機構等代收稅款處繳納,2萬元以下案件亦可至便利超商繳納,方便又省時。

惟逾規定繳納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加至百分之15為止,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籲請各車主或使用人:凡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不慎遺失繳款書者,請儘快電洽診局補發並把握最後繳納期限儘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上傳時間:2011-08-2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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