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納稅義務人,並不影響該文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因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當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請納稅人特別注意,並應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