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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2011
09/12
20:47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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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2 20:47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俟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避免產權發生糾紛,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至建物所在地之公所辦理契稅申報;如當事人無法到場辦理時,可委託代理人辦理申報,但須檢附賣方印鑑證明。

上傳時間:2011-09-12 20:4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秀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