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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稅務局提醒車主不可輕忽車籍登記
2011
09/14
21:16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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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4 21:16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汽車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否則視為繼續使用,仍然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汽車逾六個月未參加定期檢驗,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後,車主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罰2倍罰鍰。

有民眾反映,車輛已經老舊或毀損未使用,為何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其應納稅額是依照車輛的種類以及汽缸的總排氣量,按日計算課稅。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停止課徵。

該局特別呼籲,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依照規定「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其中使用係指「行駛」或「停放」,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稅務局將依使用牌稅法規定,除補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上傳時間:2011-09-14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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