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無限次換屋優惠稅率,因只限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單屋族,經考量民眾購屋型態包括先購後售,為避免因先購入新屋,後出售舊屋,導致名下不再只有一屋,影響其持有「一屋」規定,因此放寬適用「一屋」的認定原則;民眾若採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只要一年內將名下原持有的舊屋出售,同樣能適用「一屋」的認定,但只限先購後售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同一人才可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先購後售情況,土地所有權人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認定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