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供公共使用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0月8日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令,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共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為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之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後;已明確規定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使用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法定空地者,方可享有免稅之優惠。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例如作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亦可適用免稅。該條文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後,已明確定義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且非屬法定空地者,方可享受免稅之優惠,若不符合法條指定的免稅用途者,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比照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