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提醒您,10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本次開徵之車輛為「營業用車輛」,車輛所有人於10月31日前尚未接獲繳款書者,可洽各車籍所在地稅務局或全國各監理單位申請補單,並請儘速依限繳納。
為提供方便之納稅服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納稅人除了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繳納外,尚可持繳款書至全家、萊爾富、來來OK、統一超商等各地之營業門市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轉帳繳納;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話語音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代繳者,請務必於10月31日前,在轉帳帳戶預留足額存款待扣。
該局並提醒,請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者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繳納本稅外還須負擔額外的滯納金及執行費用。此外,凡於滯納期滿後仍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