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一般買賣案件係以登記取得為要件,故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係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此法拍土地其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包括8月31日)以前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向拍定人徵收,但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者不同,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稅務局說,民眾如有任何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稅務局(總局)電話:331900分機311-316或竹南分局電話:472215分機201-207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