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捐,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請於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單案欠稅金額未滿2萬元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案件,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可逕持該傳繳通知書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繳納,不須負擔手續費,方便省時,又便利。
另外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當納稅義務人表示因經濟等原因,導致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時,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會派員即時協助輔導納稅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如此不僅可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亦可減少欠稅,達成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