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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體經環保商回收,請記得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2011
10/26
21:2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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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21:2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老舊、不堪使用,委託環保商回收車體後,車主仍應將「車牌二面」繳還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切勿私下毀損車牌或留作紀念。另外,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報廢前一日,車主如已繳納全年牌照稅,可持報廢異動登記書、繳稅收據正本及車主之存摺帳號影本至本局辦理退還報廢期間之牌照稅。

該局說明,報廢機動車輛雖經環保商回收處理,由於車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若不慎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很重。

例如:A車車體(全年牌照稅7,120元)於100/10/01經環保商回收,車主卻將A車車牌移掛B車使用,並於100/12/01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則A車須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裁處100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計14,240元。

該局再次提醒車主,環保回收車體後,請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才算完成車輛報廢登記。

上傳時間:2011-10-2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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