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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請勿置之不理
2011
11/17
17: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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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7: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7日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可選擇下列方式繳納:

1.攜帶該通知書及應繳之稅款,至新竹行政執行處或稅務局開立稅單後前往金融機構繳納。

2.若是人在外縣市,亦可至全省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併同該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新竹行政執行處或該移送機關。3.另欠繳金額2萬元以下、傳繳通知上有條碼者,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全省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4.若是財務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電洽新竹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事宜,以減輕負擔。

稅務局邱局長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書時,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揭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稅務局說,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或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7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1-11-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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