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如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該車輛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基於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車輛或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擁有A、B兩輛車,A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甲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A車與B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君將被處罰鍰36,700元(7120×2+11230×2),處罰可謂不輕。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