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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申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換車時,應重新辦理免稅手續
2011
12/25
23:11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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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5 23:11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台南市 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關於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狀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提醒民眾!該法令意旨係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民眾如換車時稅務局並無法確認該車是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其免稅客體變更時及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時,皆應於換車時重新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洽詢電話: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總局2160216新營分局6351141安南分局2565148

上傳時間:2011-12-2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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