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復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其後才向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該局指出,常接獲民眾反映,已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稅手續了,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為何仍被處罰鍰,為使民眾了解,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0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7,120元,經稅務局合法送達繳款書後仍未繳納,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甲君才向執行處申辦核准自100年11月1日起分期繳納該欠稅,惟甲君在100年10月11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核准分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7,120元1倍罰鍰7,120元。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請記得按時繳稅,稅單經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請勿掉以輕心而致荷包失血真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