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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逾50萬元,追稅期限再延長5年
2011
12/31
23:02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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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23:02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符合民眾期待,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業奉總統100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修正後條文目標鎖定大額欠稅戶,將追稅期限再延長5年到106年3月,納稅人欠稅50萬元以上者、或已遭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或遭行政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者,都屬於被延長追稅期限的範圍。該局指出:茲因有部分欠稅大戶積欠巨額欠稅卻仍過著奢華的生活,社會各界迭有強烈批評反映,財政部遂再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主要修正該條第5項規定,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自96年3月5日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才不再執行: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該局又表示:欠稅清理一向為稅捐稽徵機關相當重要的工作,多年來已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建立密切聯繫及合作機制,除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所得資料,通報行政執行處運用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不定時追蹤其動向,並配合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欠稅人,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已兼顧社會期待,以及欠稅人經濟現況。該局呼籲,巨額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欠稅未完納,行政執行處仍得繼續對其強制執行。

上傳時間:2011-12-31 23:0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正男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