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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完竣後,請務必辦理註銷房屋稅籍
2012
01/14
23:4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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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23:4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拆除註銷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又無拆除執照或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之建物登記資料可資證明者,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係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己的權益,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上傳時間:2012-01-14 23:4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春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