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同戶本生家庭兄弟之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2012
01/13
22:26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761) | | | |
2012-01-13 22:26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仍具有天然血親關係,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且有親屬關係。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緣親屬關係,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經審核符合規定即能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7及玉里分局8882861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01-13 22:2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古惠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