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節稅小撇步!100年底訂約售地,元月30日前提出現值申報可少繳土地增值稅
2012
01/12
22:53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775) | | | |
2012-01-12 22:53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在100年12月31日簽約售地的民眾,請把握最後節稅時效,趕在101年1月30日前(因末日101年1月29日適逢假日,順延至上班第一日)完成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就可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該局指出,花蓮縣101年調整後的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漲7.99﹪,換算為土地增值稅負後,今年出售土地者,設按一般土地最低級距20﹪稅率核課,至少會比去年增加1.56%的土地增值稅負;即每6,300元土地增值稅,今年比去年要多繳1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可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但如果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辦理申報者,就要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據財政部97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釋,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包括訂定契約之日。因此,想要節省土地增值稅的民眾,只要是100年12月31日訂定的契約,應把握最遲於101年1月30日提出申報,就可以按去年未調漲前的公告土地現值繳交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移轉現值時,需注意出售土地的新舊公告現值漲跌情形,101年土地公告現值不漲反跌的地區,延至1月31日以後辦理移轉申報者,反而會比較省稅。

上傳時間:2012-01-12 22: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伍春幼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