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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費收據免納印花稅
2012
02/07
09:34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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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9:34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凡於國內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原則上依法均應繳納稅率4‰之印花稅,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雖然也是銀錢收據,但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只要是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用於支付因管理、維護共同使用範圍所開立之收據,並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上傳時間:2012-02-07 09:3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正男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