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如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備查,作為排除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稅務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經稅務局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故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舍,銷售時未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嗣後將無從提供予國稅局查核,易引發課徵奢侈稅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