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如對該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稅務局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款逾期繳納者,每超過二日要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來說,稅款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如於滯納期滿6月30日前未繳稅,將會被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不服此項處分時,則應於7月30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加徵之滯納金不服,應留意復查提起之期限,以免因逾期提起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