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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 個人車行允許雙照 )
主旨:貴會陳情建議凡在七十八年「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大型車職業 駕駛執照並已申領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請免依規定辦理換領小型車職業駕照乙案,復 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會雲縣計客會字第四二二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有關「申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其持有大型車 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乙節,係於 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該規則時增訂,至於七十七年以前核准設立之個人計程車行是否適用換領 之規定,本部前交路字第0一一五八號所為之函示,係函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促其辦理」;屬規勸 性質,對於人民並無實質強制之規範效力。有關部分監理機關執行疑義情形,當另請省市公路主管機 關轉知監理機關查照辦理。(交通部85.09.26. 交路八五00六四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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