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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不符免稅要件時,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2012
08/13
17:31
天眼日報記者
劉金鏢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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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17:31
天眼日報記者 劉金鏢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如有改變用途、戶籍遷移、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或後續鑑定到期等免稅條件喪失時,應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該局提醒您,該局就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定期與戶政、監理、社會局等機關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查核,經查得有不符免稅條件情形時,如: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遷移,以致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非同戶籍、或車籍與戶籍地址不一致、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到期後無法取得新手冊、身心障礙手冊持有者或車主死亡等免稅條件喪失時,將會依規定取消免稅並補徵稅款。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上傳時間:2012-08-1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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