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已完稅將車牌移掛他車輛使用,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2012
08/19
22:22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55) | | | |
2012-08-19 22:22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人將已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繳銷或註銷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分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上開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與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無關。在此特別呼籲車主,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上傳時間:2012-08-19 22:2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明松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