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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取得車輛,須繳清欠稅及罰鍰,始得辦理車輛過戶
2012
08/18
23:01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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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8 23:01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故民眾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拍賣取得之車輛,仍應繳清車輛於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縱然車輛拍定前的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該分局特別說明,無論法院、行政執行署或債權人拍賣的車輛,投標人應注意拍賣公告所標示之欠稅資料,預先衡量得失後再下決定,以免因無力繳納巨額欠稅及罰鍰,致拍定後無法辦理過戶。

上傳時間:2012-08-18 23:0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高春霖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