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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騰空待售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2
09/19
09: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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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09: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購買新屋,並將全家戶籍從舊有房屋遷入新屋,以便騰空待售,出售舊有房屋時,該房屋已無人設立戶籍,出售時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人實際之困難,凡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訂立買賣契約日未超過一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上傳時間:2012-09-19 09: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智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