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具律師資格,其配偶B君具建築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建築師事務所已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而A君成立之律師事務所,並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經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A君主張二家事務所應可適用盈虧互抵。惟依前揭規定,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須以二家事務所均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前述案例之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係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並未依法設帳、保存文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執行業務所得須併課個人綜合所得,依現行稅法規定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適用,即虧損餘額不能於次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