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地價稅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原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之地價稅;惟行政院已於100年6月8日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俟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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