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調查時,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如未提示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至所稱「帳簿文據」,係泛指有關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各種帳簿表冊暨一切足以證明所得額發生之對外及內部之文件單據而言,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至少應保存5年、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應保存10年。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法保存帳簿、文據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