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在屏東縣持有多筆土地及房產,皆是供自己及小孩、父母居住,則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嗎?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 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四、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所以前面案例中的陳先生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雖然只能合計適用一處,但是「已成年子女」及「直系尊親屬(即父母)」可以另行加計,總面積以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準。民眾可以在面積範圍內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國人理財觀念日益興盛,而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當中,不少是將土地設為信託財產者,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考量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土地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且受託人對信託土地負有管理義務,而地價稅、田賦乃是信託土地於管理期間之必要支出,所以明定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了避免信託之委託人藉由信託土地規避地價稅的累進稅率,信託土地應該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稅,再依照該信託土地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徵地價稅。若您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2~1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3. :房屋同時作為住家及營業使用,要怎麼核課房屋稅?
許多民眾為了經營商號方便,常常把房屋一樓設為店面,而二樓以上作為住家使用,此時,房屋稅應該如何課徵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稅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不得少於該層樓面積的1/6。
民眾若是對於房屋稅的課稅面積有所異議,可以向稅務局申請,由稅務局派員至該房屋重新測量房屋稅核課面積,以維護民眾既有的權益。若您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房屋稅股,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4. :房屋老舊,是否就不必繳納房屋稅?
常有民眾詢問屋子屋齡已超過30年,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已低於10萬元以下,為什麼還要繳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依房屋稅的規定,必需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住家,才可免徵房屋稅。房屋按其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計算房屋現值,比如屋齡已30年的房屋,其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供住家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才9年的房屋,其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並供住家使用者,則可免徵房屋稅。
但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不得免稅,包括營業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律師、會計師)及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無論房屋現值是否低於10萬元,都要課徵房屋稅。
如果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房屋一部分供營業使用,一部分供住家使用者,依規定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實際供營業使用的面積要課徵房屋稅,其餘供住家使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若您尚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5. :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被他人佔用之土地,應如何繳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四條明定,權屬不明、無人管理及被他人佔用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且得代繳稅款者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稅務局舉例說明:日前接獲民眾申請,甲君原登記為土地管理人,但經民事訴訟後遭法院判決非該土地之合法管理人,甲君主張原由其繳納之地價稅應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稽徵機關遂按照法院判決書及現場實地勘查結果,以各使用人實際使用面積核算地價稅稅額寄發繳款書,各使用人既對該筆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不論其佔有是否合法,稽徵機關均得指定由其代繳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地價稅雖已明定納稅義務人,但土地若有上述情形,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地價稅,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稅務局,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