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富爾登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登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故處富爾登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經查富爾登公司所實施之制度係以給付加盟金費用成為參加人,並依據其下線、下線之下線後續之出貨業績領取輔導獎金,爰足認富爾登公司所實施之商品銷售制度,核屬首揭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復表示,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查富爾登公司未向該會報備即從事多層次傳銷,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據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然查富爾登公司雖有與參加人締結契約,惟該等合約並無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內容,是富爾登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