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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拍賣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2012
11/13
10:05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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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3 10:05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構拍賣之房屋,拍定人應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漏報者經查獲,除補繳應納稅額外,另加徵怠報金或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屬賣賣之一種,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若匿報或短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87。

上傳時間:2012-11-13 10: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石光正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