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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於被查獲後才繳納,仍須受罰
2009
06/17
15:46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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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15:46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於被查獲後才繳納,仍須受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王先生有一部2,000cc自小客車忘記繳納97年的使用牌照稅11,230元,在97年12月20日行駛公路違規被稅務局查獲,稅務局依法裁處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11,230元,王先生主張使用牌照稅在97年12月21日繳納,不應該再罰11,230元的罰鍰。

稅務局張局長說,車輛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都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民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在查獲使用公路前自動補繳者,即可免罰;反之,於查獲使用公路後才繳清稅款,則仍要受罰。為維護自身權益,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

上傳時間:2009-06-17 15: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鳳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