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讀大學之子女,在校外租屋的租金支出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嘉義市陳先生問:在國內讀大學的子女,其在校外租屋的租金支出可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並應檢附: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