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繳納確有困難者,可請求分期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應繳稅款逾滯納期仍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第39條規定,除加徵本稅15%滯納金外,還可能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分局表示,納稅人於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時,如繳納確有困難,應主動洽詢執行書記官,並請求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行政執行實施要點核准給予最適當分期繳納條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若惡意規避或置之不理,將針對所得、投資、存款或不動產施以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款。另欠稅金額如達一定數額,尚有被限制出境處分,呼籲納稅人勿心存僥倖徒增不必要困擾,如尚有疑問,歡迎利用0800881200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幫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