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限繳日前倒塌,拆除免報繳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向法院標購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契稅,惟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契稅申報期間內所標得建物已自行拆除或倒塌不復存在,致辦理納稅或產權登記有困難應向建物所在地所屬地方稅務局及各分局申請免再報繳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房屋已報繳契稅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與前屋主和解並放棄拍定房屋領回原價款並經債權人撤銷執行可退還原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