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醫院請領醫療給付暨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開立收據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以2個月為一期計算應納稅額彙總申報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特約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計算應納印花稅額時,應自總額中扣除免稅部分再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