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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判決單獨申報移轉土地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審核標準
2013
01/04
17:30
府會記者
陳俊榮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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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17:30
府會記者 陳俊榮 台中市 報導

依法院判決單獨申報移轉土地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審核標準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申報移轉現值應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指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6欄位之申報移轉現值應填寫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如因義務人其前次移轉現值較起訴日公告現值高,緃然權利人申報以義務人前次移轉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審核基準,所以權利人取得土地後其前次移轉現值是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0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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