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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按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課徵房屋稅
2013
01/04
17:31
府會記者
許姿茹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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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17:31
府會記者 許姿茹 台中市 報導

空置房屋按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在新屋尚未遷入或出租不易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如何降低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空置不使用房屋,房屋稅仍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供住家使用者,即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如店舖、辦公室、倉庫、事務所…等),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空置房屋,尚未出租者,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屋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若不是,應於實際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正確適用稅率繳納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04 17:3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姿茹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