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若具備銀錢收據性質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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