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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及醫療院所附設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
2013
01/08
10:36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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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10:36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公司行號及醫療院所附設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釣魚場、釣蝦場、檳榔攤、餐飲小吃部、理容院、汽車旅館業、便利商店、診所… 等如附設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娃娃機或視唱(投幣式卡拉OK、KTV)機具等供人娛樂設施者,依娛樂稅法規定,仍應課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及代徵娛樂稅等手續,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有逃漏娛樂稅,除追繳本稅外,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處罰很重,請相關業者特別注意。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1-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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