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康世美有限公司(下稱康世美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未於開始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招募限制行為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倘欲變更獎金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依法應於實施前辦理變更報備,康世美公司原向公平會報備之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其中獎金制度有推薦獎金、安置獎金、對碰獎金、對等獎金、團隊分紅及高階分紅等,所銷售之商品品項則有「99活力錠」、「晶透C」等21種,惟公平會於101年9月11日業務檢查時查悉康世美公司所實施之獎金制度,除已報備之推薦獎金等項外,尚有輔導獎金乙項;所銷售之商品品項則除已報備之傳銷商品外,尚有「茶樹柔膚卸妝露」、「煥白活膚花霜」、「金沙晶鑽口紅」、「麗緻環保指甲油」等4項商品,故康世美公司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依法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惟查康世美公司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