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天璽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發展狀況,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處天璽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向該會辦理變更報備;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發展狀況,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商品品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又同辦法第22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下略)」。天璽公司原報備銷售商品為五味甘露薰蒸包、香柏薰蒸木桶等8項商品,該會101年11月30日派員赴該公司主要營業所辦理業務檢查,查悉其銷售商品已變更為木桶、膠原蛋白等19項商品,該公司變更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該會辦理報備,已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會又查悉天璽公司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發展狀況,亦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作成前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