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申報綜所稅,您可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嗎?
台南市王先生詢問「夫妻101年薪資所得各為500,000元及1,500,000元,採標準扣除額,有一位96年以後出生的子女,101年度是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夫妻合併申報以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方式計算稅額時,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額600萬元者。
所以,王先生101年度申報戶之免稅額為246,000元(82,000元×3),薪資特別扣除額208,000元(104,000元×2),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加上標準扣除額152,000元,綜合所得淨額為1,369,000元。妻薪資分開計稅之薪資所得淨額314,000元(500,000元-82,000元-104,000元),適用稅率5%,其不含妻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所得淨額為1,055,000元,適用稅率12%。所以王先生適用稅率皆在20%以下,可以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若王先生薪資所得為2,000,000元,妻子無薪資所得,同樣採標準扣除額,其所得淨額為1,473,000元,適用稅率為20%,就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民國96年以後出生子女,除有上揭情形不得扣除外,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減輕育兒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