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動力機械作業車」違法83-1條款處理的裁罰條款,依據自何時起更改12條款裁罰?
說明:經查明現今在各縣市一般市區道路上仍有「動力機械作業車」公然在市區街上道路上作業使用(官方至少100輛以上或是民間極少數),是否仍以道路安全規則83-1條款動力機械之範疇,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2-1條規定裁罰,還是也更改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未登領號牌處理,自何時起更改裁罰方式?懇請 貴所明確告知,攸關至少100輛以上(裁罰)取締這些車輛裁罰問題,為數不少隸屬 貴轄區,是否能一次說清楚講明白,如有必要知會轄區警力配合取締(至少有官方100輛以上)交通取締案件,敬請 貴所能秉公處理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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