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房屋稅開徵了,稅務局告訴您如何課徵!
2013
05/01
15:31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21) | | | |
2013-05-01 15:31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5月份即將開徵的房屋稅單已陸續寄出,近日來接到稅單的民眾也紛紛來電詢問,例如我的房子屋齡已數十年,相當老舊也不值錢了,為何還要繳納房屋稅呢?我的房子在○○路上,房屋稅要繳三千多元,會不會太貴了?針對這些較常碰到的疑問,以下逐項為民眾解說。

該局就第一個問題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作為課稅基礎,乘上按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而定,並非只看房屋的屋齡或市價高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所以只有當住家使用的房屋,隨著逐年折舊,房屋現值已遞減至10萬元以下者,才享有免徵的優惠;若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但有部分或全部面積做為非住家使用,則該部分仍應按其房屋現值依核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其次較常被質疑的問題是稅額的高低,該局指出,房屋稅係依據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各項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以課徵房屋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項目包括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與地段率等項。此外,依實際使用情形不同,適用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等3種,也是影響房屋稅額高低的主要原因。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注意自身權益,因為營業用稅率與住家用稅率差距頗大,而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依規定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改課。當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在當月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者,就只能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上傳時間:2013-05-01 15:3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胡弘吉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