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6年5月10日台財稅第33052號函函釋,「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停業期間仍以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之期日為計算變更用途稅率之基準,否則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有符合上開函釋規定者,請記得先至花蓮縣政府工商管理科辦理歇業註銷登記,再至該局申請按變更後用途課徵房屋稅,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